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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导读

试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土地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5

我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建设需要的土地不断增加,而18亿亩耕地的红线又不能突破,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显然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创新之举。农村土地整治作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措施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并且对于顺利开展农村的整治工作具有实质性的重大意义。

1 农村土地整治改革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的发展,城乡之间的人地关系以及用地格局都发生了显著性变化,一方面,城市规模的扩展和基础建设设施的增加使得城市的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加,随之产生的“双保”-保证经济的发展以及保证耕地红线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农村中出现的土地闲置、低效、无序的利用问题也表现的极为突出。基于这种时代特征,现有设置的农村土地管理方法与之存在显著性差异,这种差异无疑为农村土地整治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虽然党中央不断提出要加大农村土地整治的力度,但在根本的制度建设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出现的结构不够完善、监督不够到位等问题都会无形中制约着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进行。

1.1 分散的组织管理形式制约统一合力作用的发挥

随着农村土地整治由局部向全域的转变,随之产生的推进力量和资金上的困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单个部门的管理已不能完善很多工作,由政府领导农村土地整治才能保证整治工作的更好进行。

1.2 分散的资金投入,制约效益的提高

涉农涉地资金不同的设立依据、渠道以及来源,使得资金的交叉使用会引起重复性建设问题。由于缺少统一的资金平台,对于具有系统性、综合性的新农村建设使得资金投入分散很难发挥其综合效应。

1.3 不同的管理标准,增加了统一管理的难度

包含农田水利、农房建设、土地平整以及田间道路等多项工程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每种工程均具有不同的规范标准,例如: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标准就涉及了三项国家标准和七项技术规范而田间道路工程也涉及了两项国家标准和三项技术规范。不同的工程管理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验收以及后期的管理缺乏统一性。

1.4 不同的建设主体和产权主体,对于项目的管理增加了难度性

现行的农村土地体质项目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投资,待到项目竣工后再移交管护责任人管理。土地整治中心只是建设者。因此,农民作为项目的被动参与者并不能决定最终的决策,使得最终的成果并没有真正保证农民的确实需求,农民积极性的降低对于后期的管理也产生了影响。

1.5 管理方式与管理需求的不相适应,行业管理需要更加规范

随着不断增强的农村土地整治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对人才、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整治作为专门管理机构,它的人才结构比较单一,发展较不统一。例如在房屋土建和造价水利等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除此之外,约87%的人员文化水平仅为大专或中专学历的区县土地整治中心人员比较薄弱。

2 农村土地整治对策建设

2.1 统筹城乡全面发展

只有促进城乡区域全面发展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也是符合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城市建设用地设施需求的增加以及农村建设用的的减少和闲置,提出的农村土地整治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资本、土地资源的有效流动优化了城乡用地的格局和结构,为城乡的统筹发展找到了新的方向,同时也通过改善城乡用地的级差收益,实现城市反哺农村,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刺激了农民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两极分化现象。达到城乡联手发展、共同进步的有效机制。

2.2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土地整治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切实保证农村土地整治,在国家颁布的法律带领下,对土地整治的任务、方法及组织机构和所有参加者的权力、义务、成果检验等方面的问题都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以法律为基础约束指导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科学有效的保障土地管理制度的有序运行。

2.3 以政府为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结构

把农村土地整治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部分,切实提升其在政府工作任务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对于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职能加以完善,将各部门的职责统一规划到农村土地整治的范畴,在各部门的合力作用下发挥管理机制的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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