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
文章摘要: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概念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30条提出,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统领着权利先期阶段标志下权利内容迥异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成立,需要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十分稳固且第三人不能随意破坏。但我国的不动产受让人根本无法获得稳固的法律地位,且法律地位缺乏权利尤其是物权特征,故其法律地位不宜称作物权期待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并非排除执行的唯一判断依据,基于执行程序复杂的利益关系,有时需要作为公法的民事执行法对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进行适当干预,无需借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名寻求民事权益排除执行的实体正当性。
文章关键词: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之诉,债权形式主义,排除执行,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强制执行基础理论研究”(20BFX082)的阶段性成果,
论文作者:庄诗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论文DOI: 10.16494/j.cnki.1002-3933.2021.11.007
论文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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