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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论文_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立法构

来源:中国土地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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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辨析

二、土地承包权的性质

(一)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学理阐释。学术界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观点展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土地承包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类型。

    2、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广义上的成员权。

    3、土地承包权是将经营权限排除在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代称。

(二)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应有认识。

三、土地承包权的主体

(一)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二)土地承包权主体的确定。

四、土地承包权的内容

(一)承包请求权。

(二)对承包地的间接占有。

(三)承包收益权。

(四)承包监管权。

结语

文章摘要:"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利内容是对"集体产权"的农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前者是权利的配置主体,后者是权利的具体实施主体。对于土地承包权的内容,本文认为主要包括承包请求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四项权益。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中,土地承包权的设置承载一定的保障功能,它确保在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之时,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地的"间接占有事实"。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665/j.cnki.hzjjykj.2022.04.076

论文分类号:D922.3;F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