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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十机构!养老理财试点扩军,首批机构单家

来源:中国土地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2-26

本文转自:券商中国

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

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

对于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

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

《通知》要求试点理财公司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下一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及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将加强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持续做好试点工作的评估和经验总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便捷的商业养老金融服务。

募集资金规模有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试点范围扩大,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的规定也迎来新变化。

2021年9月,银保监会按照“审慎、稳健、探索、创新”的总体要求,选择“四地四机构”正式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内容为: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市,光大理财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同年12月,4家试点机构成功发行首批养老理财产品。

2月11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获批成为首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合资理财公司,试点城市为广州和成都。

贝莱德建信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期限为一年,募集资金总规模先期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实施过程中经过评估可再进行调整。《通知》要求贝莱德建信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做好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确保审慎合规展业,守住风险底线。

其中,对于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试点地区销售养老理财产品,但不得超出试点地区进行销售。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通知》相关规定。

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通知》要求试点理财公司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产品设计以安全策略为主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市场反应积极,取得良好开局,在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具有稳健性、长期性、普惠性等特点。产品都是5年期以上,有利于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资金有利于支持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使人民群众能够获得相对稳健的投资收益;风险管理方面,通过引入平滑基金机制,保障产品稳健运行;产品设计更加注重养老属性,投资策略和理念更加稳健,投资标的选择更加审慎,更符合投资者生命周期特点;产品费率比其他理财产品更加优惠。